上個月研究所同學慧純匆匆地來了通電話,說朋友騎車發生事故,對方的態度不是很好,而且還破壞了事故的現場,問我要怎麼處理?
其實一般人普遍都沒有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觀念和法律常識,總覺的事故發生時誰說話大聲贏面就大,以我來說好了,一百八十幾的身高,長得又像是黑社會的大哥,不怕我人還真的少之又少,沒有吃過虧正是因為事故發生時我也怕會吃虧,所以要武裝自己,對方通常都會屈服,拿出錢來賠償,但這都不是最好的方法。
交通事故的解決有兩個管道,第一個是和解,第二個是由交通裁決所裁決。
和解感覺起來是最好的辦法,犯錯的人對受害者行使補償,警察就不用再送裁決,省下很多的麻煩;問題是誰對誰錯通常沒有人願意承認,不然就不會吵成那樣了,所以我都建議以第二個方法處理,移通交通裁決所作裁決。
作裁決依靠的是證據,留下證據是最重要的(若有人傷亡當然要先送醫),通知警察後我們可以自己先保留證據,用相機把現場拍下來,沒帶相機的話可以用石頭或簡單的器物把車輛和人員的位置標示下來,再把車輛人員移開以免影響交通順暢(如果沒有這樣做,警察到了現場可以對事故的雙方先開單告發),警察到了後會做丈量和畫圖的動作,再開立交通事故證明,這樣就可以送到交通裁決所作裁決了,依我的經驗,大概兩三個禮拜後就會作好裁決,再依裁決的結果作賠償或受理的動作。
官方版的處理方法如同上述,可是…
警察到了現場會主張事故當事人最好要和解,這樣他們就不用那麼麻煩,要丈量,要畫圖,要彼此填那麼多表格,他們原本可以待在警局裏泡茶聊天,沒事幹麻找事做?這個時候看起來比較像犯錯的一方(沒有受傷的一方、開汽車撞到機車的一方)就會不斷地被要求認錯賠償,賠小錢和解就好,免得將來上法院要賠大的,此時請你務必堅持要警察按照正常程序來做,誰說留下事故的證據就不能和解?
證據留下後,我們身邊的保險就可以發揮用處了,如果對方受傷,20萬的醫療費用內,汽機車強制險(照道理大家都有投保才是)都會為我們負擔,若有人死亡,強制險也會負擔150萬。按照法令規定,即使我沒有投保強制險,對方的傷亡還是可以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要求理賠,只是事後產險公司會行使代位求償,意思是假設我沒有投保汽機車強制險撞死一個人,死者的家屬可以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要求150萬的理賠,產險公司也要無條件答應,只是理賠後產險公司會回過頭來向我追討這筆費用,此外,我若沒投保強制險發生事故,還會被開單告發,機車$1500~$3000,汽車$3000~$15000,害人害己,還是乖乖投保為妙。
強制險是負擔人員傷亡的部份,車輛的損害就沒有理賠囉!為了彌補這樣的可能性損失,我們可以自己向產險公司投保第三責任險,不但有對人員傷亡再多理賠,也會對車輛的損害負擔賠償,一年的保險費一點都不貴!以汽車來說,理賠內容為一個人100萬內的醫療理賠,一個人300萬內的死亡理賠,車輛損害30萬內理賠,外加自己車內的人員傷亡理賠(但沒有理賠自己車輛損害),一年的保險費不超過$3000元(機車的更是只要幾百塊),便宜又划算;很多人一買車,怕撞到要修理費就會買個汽車的全險(通常要上萬元的保險費),其實自己修車花錢能修多少錢?撞傷或撞死人賠得才多,便宜又大碗的第三責任險買齊了又有餘力才買全險吧!
說了那麼多,以上的理賠都是要證據的,堅持請警察丈量、畫圖、開立交通事故證明真才能做為日後的理賠依據,不要被警察唬住囉!
PS:申請強制險或第三責任險需要的證明文件:
1.
理賠申請書(向產險公司要)
2.
行照、駕照(從自己皮包拿出來)
3.
汽機車強制險保險卡(通常放在汽機車的置物櫃裏)
4.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資料(對方的)
5.
交通事故證明書(一定要叫警察開)
6.
傷亡的診斷證明
7.
就醫的收據(副本現在也可以理賠了,正本可以拿來申請人壽保險的理賠)
參考資料:
黃文平(2007)。《輕鬆搞懂健保勞保汽機車強制保險》。台北:高寶書版。
台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網站:http://www.tpg.gov.tw/aaaweb/index.htm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網站:http://www1.taian.com.tw/ing/ing.asp